安顺市人民医院标识标牌制作、悬挂管理规定(试行)
2014-09-19 00:00医院公告
为提高医院形象,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方针,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就医渠道,医院已统一设计、制作、安装全院标识、标牌,为规范院内标识、标牌设置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院内所有标识、标牌的制作、悬挂、拆除、更新等事宜,均由医院宣传组统筹安排,任何科室、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悬挂、张贴标识、标牌。
二、标识、标牌的制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,力求协调统一。院内标识、标牌采用蓝色为主色,红色、白色、黑色、黄色等为辅色,原则上同一标识、标牌不出现三种以上颜色。
三、院内各科室门牌、科室牌等名称,与编制文件批复或医院行文一致,严禁使用不规范名称。
四、需要制作、更新标识、标牌的科室,须填写《安顺市人民医院标识、标牌制作、悬挂申请表》(附件1),经审核同意后,由宣传组安排制作、悬挂新标识,拆除旧标识。
五、标识、标牌的样式、名称、颜色、规格、材质等,由宣传组在征求提出申请的科室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。
六、科室牌、制度牌、床头牌、病房牌、宣传栏、温馨提示等小型标识、标牌的更新、补充、调整等,由宣传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承办;分流牌、平面图、楼层索引等较大的标识、标牌,由宣传组审核后提出处理建议,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承办。
七、所有拆除的旧标识由宣传组负责分类管理(附件2),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及时进行销毁,可再利用的统一库存总务科指定场所,根据实际充分利用其价值。
八、公共部分以及职能科室标识标牌的制作费用由医院承担;临床、医技等独立核算成本的科室,标识、标牌的制作费用由科室承担,食堂、浴室等医院租赁给他人管理的区域,参照独立核算科室执行。
九、宣传组要随时进行巡查,对标牌不符合悬挂要求,不符合样式、颜色、大小、名称等规定的,一律清理销毁或更换;对标牌过多、悬挂零乱以及悬挂位置不合理的,及时调整;对标牌过于陈旧,出现破损、脱漆等情况的,及时翻新或更换。
九、本规定由宣传组负责解释。